《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將由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女職工能得到怎么樣的保護?
關鍵詞: 招聘
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要生育而進行差別化招聘
《辦法》重點強調了: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,在勞動報酬方面,用人單位要實行男女同工同酬。除法律、法規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,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、安排崗位或裁減人員時,不得歧視婦女。
另外,《辦法》還規定: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、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。與此同時,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、懷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其工資、限制其晉級、予以辭退、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關鍵詞: 痛經假
《辦法》中有這么一條: 經本人提出,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保護,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,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。
根據《辦法》的規定, 將認定重度痛經和經量過多的責任交給了醫療機構,需要醫療機構給出證明。(感覺這條操作性不大)
關鍵詞: 產假
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
新修訂的《辦法》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、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等法律法規,并結合浙江實際做了修訂,規定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(以前是不少于90天), 如符合《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三十條規定的(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),女方可在法定產假期滿后,享受30天獎勵假,不影響晉級、調整工資,并計算工齡。
而且,對女職工的照顧不僅是在產假上,還體現在生活上,比如《辦法》規定,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,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、孕婦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設施。女職工人數較多且存在用廁困難的,應適當增加廁所數量或提高女廁位的比例。
女職工在孕期也能享受到照顧了,《辦法》規定,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,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,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。而且,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,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。
這些條款也請關注
●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檢查;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,還應當定期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。女職工檢查的費用不但應由用人單位“買單”,而且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;
●女職工實施放置(取出)宮內節育器、皮下埋植術、絕育及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,需給予一定的假期;
●產前檢查、生育或者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用,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,其中,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;
●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,按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。未參加生育保險的,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。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,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。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,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。
●女職工哺乳期間,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,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,實行勞動定額的,適當減少其勞動量;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。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,計入勞動時間。